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 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要贡献人员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时表示,该《规定》在激励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方面进一步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北京将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
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创业公社近日举办的“科技金融创新助力中小企业融资——走进石景山科技园区专场活动”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左新波表示,下一步市金融局将围绕构建高精尖科技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联合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以及区县部委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金融、科技各项政策的研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