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实施办法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使海淀区成为科技中介机构的聚集地,根据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是指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专业知识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评估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等。
(二)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常设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财务税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
(三)为科技中介机构有效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海淀区科技企业的机构,如行业协会、中介行业专业服务联盟和组织等。
(四)金融及投融资相关机构参照其他有关办法执行,暂不列入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二)科技中介机构为海淀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需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双向选择机制,降低企业和中介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给予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七条 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聚集,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补贴。
(一)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租赁办公用房大于300平方米的,给予20%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方米,最多补贴三年;
(二)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三)同一机构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让或转租、出租。对于关联企业间租赁办公用房,不予支持。
第八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对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给予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补贴金额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中介交流活动,给予活动经费50%以内的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金额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行业协会针对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给予经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50%,单个机构年活动经费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迁入海淀区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
第十四条 科技中介机构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材料。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按期完成的项目通过验收;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 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的,如出现房屋转让或者转租、出租、重复申报补贴等现象,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