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3〕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设立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并为中关村示范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对于产业技术联盟的支持另行规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 被支持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二)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第五条 设立专项工作项目经费,通过后补贴的方式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下列专项工作:
(一)对实现中关村示范区战略目标、中心工作有重大影响和促进作用的工作;
(二)围绕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641”产业集群开展的重要促进工作;
(三)有利于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的工作;
(四)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的工作;
(五)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工作;
(六)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其他工作。
支持的专项工作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社会组织完成以上专项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每年给予每家社会组织的专项工作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第六条 设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经费,重点支持为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处于业务龙头地位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支持工作内容包括:
(一)整合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的工作;
(二)发挥孵化培育功能,提升社会组织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的工作;
(三)针对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优化发展政策环境的工作。
每年给予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专项工作项目经费、建设支持经费及工作经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服务的相关工作,搭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促进社会组织集聚发展,并根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组织支持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按程序组织开展量化评价和综合评审工作,并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后,确定年度支持的社会组织名单、项目目录和支持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社会组织支持资金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