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中科园发〔201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按照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早期项目孵化中心、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服务主体。
(一)大学科技园是指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及经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三)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是指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服务资源集聚化、服务模式多元化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
(四)中关村示范区早期项目孵化中心是指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由天使投资人自建或与各类主体共建,专门为早期项目及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
(五)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中关村管委会与有关区县政府合作共建并委托相关创业服务主体运营的机构;
(六)其它创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聚集创新思想、产品、技术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
(二)由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组织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职专业的服务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源;
(三)运用新型创业服务模式,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四)为创业者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第五条 中关村示范区早期项目孵化中心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孵化场地;
(二)入孵项目及企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三)在孵项目及企业数量应不少于10家,天使投资人推荐或投资的项目及企业数量应不低于80%(其中天使投资人投资的项目及企业数量应不低于60%);
(四)入孵项目及企业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
第六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
(三)在孵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五年内,其中生物医药企业成立七年内)不低于30家;
(四)当年新入驻初创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数量之比不低于1/3;
(五)具有专职专业的创业服务团队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初创企业为: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成立不超过三年,其中生物医药企业成立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产业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来源、入驻企业的数量、质量和融资情况、产业聚集效果,以及企业承担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示范区重大项目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全入驻企业流动机制。对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数量占比超过20%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种子基金,用于投资入孵企业。根据当年投资项目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最高补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等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50 %的比例给予平台建设资金支持,单一平台每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800万元。根据运营成本、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运营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等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新型孵化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孵化机制和优秀初创企业发掘培养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转化发展的全过程服务。对新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的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对其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的年度评估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
本条款的适用对象为:
(一)天使投资人自建或与其它创业服务主体合作共建的中关村示范区早期项目孵化中心;
(二)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为创业活动提供服务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
(三)中关村管委会与有关区县政府合作共建,利用新建、改造、扩建的孵化空间,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创业服务主体运营的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创业服务主体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根据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培育推荐“金种子企业”,按照成功培育一家“金种子企业”给予3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与海外知名孵化机构开展合作,引入国际先进孵化理念、资源、创业人才及项目,鼓励海外知名孵化机构在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根据资金投入、国际高端资源引入、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同一法人主体在同一年度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年度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与各类创业服务主体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采用项目制管理,对所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单独核算。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检查和财政监督,并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与各类创业服务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年度工作评价考核指标,对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各类创业服务主体,除按上述第二十一条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资格,终止合作关系并在中关村示范区官方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