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机构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鼓励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二、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预算管理后,可以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三、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立项机制。由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转化和产业化需要,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厂房、设备及相关费用。进一步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优化市财政经费资助项目(课题)的组织流程,统筹安排财务、绩效等检查工作,并强化检查结果共享。
四、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聘任高层次人才,在经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市属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市属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人员工资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费用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开支,经批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科研机构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科研机构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人员可以列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人员可以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使用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建设、智能交通、健康养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鼓励在京金融机构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可以通过风险备偿、业务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将市财政经费用于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开展融资对接、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七、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深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及市场评价的服务业绩给予后补助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八、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建立市、区(县)两级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协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县)转化落地。
九、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北京峰会、中国(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等平台作用。支持科研机构通过国际国内展会平台对外展示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抢占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制高点。支持海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京发展,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本意见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具有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场地等基本条件,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的各类机构,包括科研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机构。